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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规定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包括讨论会、短训班、研讨会、工作会议、展览会等)是了解有关学科当前国际学术水平和发展,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做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批和办理出国(境)护照签证或通行证手续。
第二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单位总支政审意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组织部政审后拟文呈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二)所在各单位、各部门党总支政审意见(2份)。
(三)中文论文摘要(5份)。
(四)论文录取通知书或会议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共5份)及中文翻译打印件(5份)。
(五)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按原件大小裁好)。
(六)出访人员近期符合出访国家要求的免冠光面相片若干(一般为6张,香港3张)。
(七)如属公派自费出访或外单位资助出访的,要提供经济担保书或银行存款证明(2份)。
(八)论文密级函(2份)。
第四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事先了解清楚如下问题:
(一)会议的准确名称、内容、水平、日期和会址。
(二)发起单位和主办单位的情况。
(三)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及其他政治背景。
第五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上符合出国(境)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对会议使用的外语必须达到“四会”水平。
(三)必须有论文被大会所接受。
(四)寄给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事前应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并出具论文密级鉴定书,未经审核而寄出论文,不给办理出国手续,所发表的论文,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担。需要使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或个人科研经费的,要事先经各单位、各部门和科技处负责人批准,批准额度由科技处决定。5000元人民币以上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必须到省安全厅外保处参加出国安全教育会议,凭会议回执办理或领取护照或通行证。
第八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回国后,必须及时认真写出总结,并向本校同行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第九条 因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后15天内把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