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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标准
1、有利于加强和扩大我校与国外大学、科研院所及国际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2、有利于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建设,重点放在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建设和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上;
3、聘请的专家在其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名望与学术地位,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4、我校中方合作人与被聘专家有较长时间的联系基础,聘请前要详细了解被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所从事的专业范围、学术成就、专业水平等情况;
5、聘请专家的讲学内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处于该学科的前沿。
二、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与原则
1、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来华的外国专家,由我校合作交流处、邀请人与专家本人议定访华日程;
2、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第一次来华的外国专家,我校接待时间不超过一个星期,其工作时间不少于在华时间的一半;
3、来华专家按期入境后,其在华期间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我校负担。项目正式实施后,专家因项目所需来华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原则上专家应严格按照议定日程进行讲学和访问活动,不能任意更改滞留时间及路线,否则由专家本人负担其额外费用;
4、专家到校后,由各相关聘请单位负责接待,安排国内交通、食宿、讲学和参观活动;经学校领导同意执行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专家的食宿、国内交通由合作交流处负责安排;
5、专家入境后,原则上乘坐火车(软卧),并及时转站到校;我校派专人专车赴就近口岸接、送(离境),原则上不派人在入、离境口岸接送;
6、被邀请专家原则上不携亲属(如夫人),如工作所需,可以予以同时接待,但其所有在华费用自理;
7、专家来华前,须将本人的护照复印件、讲稿及合作交流计划等相关资料提前一个月寄送合作交流处。专家工作结束后,由合作交流处根据行程就近安排旅游点参观。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观地一般为省内就近的地点;
接待工作结束后,中方合作者应将工作总结及合作意向、计划及时上报合作交流处,否则将影响其日后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工作
1、外国专家求职应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履历;
2)学位证书(复印件);
3)2位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出具的推荐信;
4)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健康证明(外国专家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索要我国卫生部同意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然后去检查身体。)
注意事项:
A.《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外国专家要掌握检查身体的时间,要使《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在入境后办理所需手续的30天内有效。
B、《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内的各项内容不应有任何空缺。
C、向医生索要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和血清等检查原始化验单,因为进入中国后,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将凭此验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是否合格。
2、外国专家和我校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并以附件形式确定合同细则。
3、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聘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须由聘用单位将证明专家身份的《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寄给专家本人,外国专家持邀请函电和《外国专家确认件》(二者必备,缺一不可)方能到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聘请不满六个月的,可凭聘用单位的邀请函电办理来华访问(F)签证。
4、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来华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的30天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如果超过限期则属非法居留,将按天数(500元/天)予以处罚。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凭:有效护照(工作签证)、《外国专家证》、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确认《外国人体格捡查记录》已经合格的《认证证明》或在卫生检疫部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明》。
5、中国政府规定,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表示自己身份的《外国专家证》,以区别于在劳动部门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打工者。持工作(Z)签证和访问(F)签证的外国专家均可领取《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结束离华时,应将《外国专家证》交回聘用单位。如果外国专家愿将《外国专家证》留作纪念,聘用单位可同意,但要予以注销。
办理《外国专家证》须凭:有效护照(工作签证)、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标准聘用合同。
6、按照中国政府规定,为了保证外国专家在华生活和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外国文教专家须与聘用单位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聘用合同,并对工作任务、质量、工资待遇和双方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约定,这样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为了保障外国专家的在华合法权益,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签订标准聘用合同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标准合同有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六种译文版本。其他文种可用英文版本代替,或由聘用单位自行译制;
2)聘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任何口头协议都将视为无效;
3)考虑到外国专家的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和回国后能尽快地适应本国的生活并找到新的工作,外国专家连续在华工作合同期限不宜超过5年,再次应聘须在两年以后;
4)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应具体,不能含糊,对工作质量也要具体要求;
四、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生活待遇及管理
1、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以人民币支付,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月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4001元。
2)间接报酬:我校将保障外国专家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A、专家楼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电脑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厕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B、提供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外国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C、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中国至外国专家的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D、限量(24千克)行李运输费(空运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外国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语言专家每周工作课时为16课时。
2)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圣诞节2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3)外国专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外国专家合同期为1年的,享受带薪休假4周。外国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1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带薪假期(寒假)。
3、病假和事假
1)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我校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1年或1学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后,我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外国专家能够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同,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我校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我校合作交流处同意,并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1年或1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将扣发2天工资。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
3)未经我校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国专家的违约责任。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
4、聘用合同争议
1)当事人双方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效,可根据标准聘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如果签订了无仲裁条款的非标准合同,双方须共同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予受理。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仲裁委员会只会受理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的标准聘用合同争议。只会受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原件。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不予受理。)